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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韦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1民初1290号原告:韦某,女,1984年10月4日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被告:梁某,男,1983年9月1日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原告韦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韦某于同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某负担。审 判 员 郏鹏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马洁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