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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于学军与林树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学军,林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于学军,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土城子村五组354号。被执行人:林树江,男,55岁,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十组。本院在执行于学军与林树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于学军申请撤回对林树江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2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