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何汉猛与周颂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汉猛,周颂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324号原告:何汉猛,男,195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周颂阳,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号*幢****号门面***层。主要负责人:佘炳焱,该公司经理。原告何汉猛与被告周颂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何汉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汉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汉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何汉猛负担。审判员 张卫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段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