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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胡勇与西安市纺织城生活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勇,西安市纺织城生活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27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勇,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代理人周玮,陕西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纺织城生活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纺织城纺三路151号综合楼2F(东城第一小学对面)。法定代表人张明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坤,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叶伟,该公司法务。上诉人胡勇与被上诉人西安市纺织城生活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勇于2017年6月2日以其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勇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胡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石审 判 员  刘春梅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广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