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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赵洪福与杜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福,杜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541号原告:赵洪福。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刚。原告赵洪福与被告杜刚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洪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刚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洪福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报酬465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赵洪福跟随被告杜刚从事劳务活动,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截止到2013年1月6日欠原告劳务报酬共计4650元,由被告杜刚书写欠条一份,注明:今欠到工资肆仟陆佰五十元整,落款杜刚。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付。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杜刚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原告针对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于2013年1月6日出具的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工资肆仟陆佰五十元整杜刚2013.1.6370727197012232815”。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4650元。本院认为,公民在提供劳务后,依法享有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能够确定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4650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起即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4650元及利息(本金465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杜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刘法勤人民陪审员  李玉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单秋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