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与靳新宇、张爱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靳新宇,张爱平,程刚,赵小艳,潘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执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号。被执行人:靳新宇,男,汉族,1970年11月25出生,住址:松滋市。被执行人:张爱平,女,汉族,1969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松滋市。被执行人:程刚,男,汉族,1973年3月29日出生,住址:松滋市。被执行人:赵小艳,女,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址:松滋市。被执行人:潘小芳,女,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住址:松滋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与被执行人靳新宇、张爱平、程刚、赵小艳、潘小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荆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荆仲字第7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松滋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鄂10执28号案件交由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施德胜审判员 许正刚审判员 杜荆武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薛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