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马明与薛柏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薛柏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618号原告:马明,男,甘肃省玉门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生建,甘肃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柏贤,男,甘肃省肃州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甘肃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明诉被告薛柏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马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明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5元,减半收取1277.5元,由原告马明负担。审 判 长  魏红荣审 判 员  赵春辉人民陪审员  陈福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陆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