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杰、傅美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杰,傅美萍,何来应,吴有娣,何某1,何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杰,男,198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傅美萍,女,198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何来应,男,195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吴有娣,女,195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何某1,女,2006年2月5日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何某2,女,201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杰与被执行人傅美萍、何来应、吴有娣、何某1、何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1764元。执行中,本院向案外人广德县开元汽车运输服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应继承的保险理赔偿款42290元,目前正在理赔中。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继承的其他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6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建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