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添美食品配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军仔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添美食品配料有限责任公司,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军仔食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初1700号原告西安添美食品配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邓六路古都西苑西区付*号*单元*楼*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228797821。法定代表人罗晓斌。委托代理人李朝阳,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军仔食品厂。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闫十工业园*号。注册号610140600025571。经营者张健。原告西安添美食品配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军仔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朝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是一家销售食品添加剂的企业,被告多年来在其处购买食品添加剂,2015年1月22日,双方经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其货款110330元,随后被告又在其处进货,其中5次进货的货款共计35575元未付,以上款项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5905元,逾期付款利息1021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有书面买卖合同。2015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西安添美食品公司货款110330元。”该欠条形成后,被告又自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从原告处进货,双方形成销售单五张,每张销售单均有被告经营者张健的签字,根据该五张销售单统计,货款价值35575元。上述两笔货款合计145905元,被告分文未付,酿成本诉。以上事实,有欠条、销售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向被告供应食品添加剂,被告向原告付款,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法律关系。原告主张的货款145905元,根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书写的欠条及有被告经营者张健签字的销售单,能够确定被告欠款的事实,在被告未到庭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10213元,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军仔食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添美食品配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45905元,逾期付款利息1021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2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上述付款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曹英萍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