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民初3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某1与李某1、李某1、李某2、李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572号原告:刘某1,女,1942年2月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李某1,女,1964年4月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李某2,女,1966年2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李某3,女,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李某4,男,1971年8月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刘玉芹与李晓侠、李晓燕、李晓春、李洪祥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刘玉芹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玉芹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刘玉芹负担,邮寄送达费280元,由刘玉芹负担112元,返还刘玉芹168元。代理审判员 祝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