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志平,胡彩艳,徐学军,刘庆强,刘玉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896号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毛晓辉,理事长。被申请人:刘志平,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胡彩艳,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徐学军,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刘庆强,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刘玉刚,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刘志平、胡彩艳、徐学军、刘庆强、刘玉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志平、胡彩艳、徐学军、刘庆强、刘玉刚所有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良策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