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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8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华堂、吴银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华堂,吴银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838号之二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46号,组织机构代码31645432-4。法定代表人:汪自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刚,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淑敬,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赵华堂,男,汉族,1955年9月23日出生,黄冈市人,住黄州区。被告:吴银才,女,汉族,1955年7月1日出生,黄冈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华堂、吴银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609元,合计884元,由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龙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贺乐君书 记 员  陈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