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涵与被告九江锦丰贸易有限公司、桂良勇、彭晓红、王宜光、张风云、冯官男、江西省鸿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徐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涵,九江锦丰贸易有限公司,桂良勇,彭晓红,王宜光,张风云,冯官,江西省鸿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徐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1514号原告:周涵,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九江锦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新村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桂良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桂良勇,男,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彭晓红,女,1971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王宜光,男,196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张风云,女,1967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冯官男,男,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江西省鸿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莲塘镇莲塘北大道1399号南昌化工大市场A区6栋。法定代表人:徐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彦龙,男,1966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涵诉被告九江锦丰贸易有限公司、桂良勇、彭晓红、王宜光、张风云、冯官男、江西省鸿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徐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周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520元,减半收取计12760元,由原告周涵负担。审 判 长 陈志强人民陪审员 蔡靓靓人民陪审员 史隆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熊思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