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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执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赵梦海、黄圣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梦海,黄圣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3156号申请执行人赵梦海,男,1994年8月31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黄圣福,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2民初20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5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梦海与被执行人黄圣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黄圣福在(2017)浙0382执315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圣福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乐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