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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徐红艳、张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徐红艳,张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691号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继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文,该公司职员。被告:徐红艳,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张达,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徐红艳、张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已预交5220元,返还5195元),由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丽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陶祥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