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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2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张兰辉、刘玉芹等与从会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辉,刘玉芹,从会芝,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2民初944号原告:张兰辉,男,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刘玉芹,女,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辉,系本案原告。被告:从会芝,女,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75号新时空大厦10楼。负责人王洪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玲,山东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辉、刘玉芹与被告从会芝、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兰辉、刘玉芹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辉、刘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后收取70元,由原告张兰辉、刘玉芹共同负担。审判员 孙 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翟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