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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江苏登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云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登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云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财保46号申请人江苏登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5号登壹大厦。法定代表人朱正良,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云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朱韩村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魏茹,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苏登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云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云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一、(1)位于灌云县伊山镇朱韩村镜内盐河东侧[房产证号为:苏(2016)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13710号](2)位于灌云县伊山镇朱韩村镜内盐河东侧房屋[房产证号为:苏(2016)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13711号](3)位于灌云县伊山镇朱韩村境内盐河东侧[房产证号为:苏(2016)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13712号](4)位于灌云县伊山镇朱韩村境内盐河东侧[房产证号为:苏(2016)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13713号](5)位于灌云县伊山镇朱韩村境内盐河东侧[房产证号为:苏(2016)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13715号](6)位于灌云县伊山镇朱韩村境内204国道西侧[房产证号为:苏(2016)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13707号](7)位于灌云县伊山镇朱韩村境内盐河东侧[房产证号为:苏(2016)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137**号]共7套房产套予以保全,二、要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云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现在灌云农村商业银行城南支行银行存单存款人民币100万元(账号:3207232701201000025757)及中国银行灌云支行银行存单存款人民币100万元(账号:90×××01)予以保全,总保全金额为146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本公司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民益新城A幢一层、二层、三层房产作为担保。(一层丘号:02331113-1,房屋座落民益新城第A幢无单元101室、二层丘号:02331113-2,房屋座落民益新城第A幢无单元201室、三层丘号:02331113-3,房屋座落民益新城第A幢无单元301室)。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云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一、(1)灌云县伊山镇朱韩村镜内盐河东侧[房产证号为:苏(2016)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13710号](2)灌云县伊山镇朱韩村镜内盐河东侧房屋[房产证号为:苏(2016)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13711号](3)灌云县伊山镇朱韩村境内盐河东侧[房产证号为:苏(2016)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13712号](4)灌云县伊山镇朱韩村境内盐河东侧[房产证号为:苏(2016)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13713号](5)灌云县伊山镇朱韩村境内盐河东侧[房产证号为:苏(2016)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13715号](6)灌云县伊山镇朱韩村境内204国道西侧[房产证号为:苏(2016)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13707号](7)灌云县伊山镇朱韩村境内盐河东侧[房产证号为:苏(2016)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137**号]共7套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其本公司保管使用,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损毁、变卖、或作其他财产抵押担保,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云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现在灌云农村商业银行城南支行银行存单存款人民币100万元(账号:3207232701201000025757)及中国银行灌云支行银行存单存款人民币100万元(账号:90×××01),其账户的存款冻结时间为一年,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三、查封申请人公司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民益新城A幢一层、二层、三层房产(一层丘号:02331113-1,房屋座落民益新城第A幢无单元101室、二层丘号:02331113-2,房屋座落民益新城第A幢无单元201室、三层丘号:02331113-3,房屋座落民益新城第A幢无单元301室),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其公司保管使用,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损毁、变卖、或作其他财产抵押担保,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审判员  徐丙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熊芳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