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笛与谢北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笛,谢北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614号原告:黄笛,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被告:谢北驭,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四川省盐亭县,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黄笛与被告谢北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黄笛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该项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笛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黄笛负担。审判员 高 振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