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4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淑玲与刘建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淑玲,刘建良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4924号原告:郑淑玲,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被告:刘建良,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原告郑淑玲诉被告刘建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郑淑玲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淑玲撤回起诉。审判员 庞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