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02民初4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淑玲与刘建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淑玲,刘建良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4924号原告:郑淑玲,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被告:刘建良,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原告郑淑玲诉被告刘建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郑淑玲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淑玲撤回起诉。审判员  庞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