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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申请常姜借款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常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27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欣。被执行人:常姜。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与常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保险赔偿款10000元、诉讼费1250元,负担执行费68.75元,合计11318.75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共有房屋一套;除此,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为肢体残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师玉文审判员  张建忠审判员  王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石玉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