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5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捷达物业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龙眠百货销售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捷达物业公司,南京市江宁区龙眠百货销售中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5751号原告:南京捷达物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1350616282),住所地在南京市白下区常府街58号。法定代表人:钱明洁,南京捷达物业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星,男,南京捷达物业公司法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龙眠百货销售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龙眠大道180号180大学生创业广场。经营者:徐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捷达物业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龙眠百货销售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捷达物业公司于2017年6月1日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捷达物业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捷达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才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田也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