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康绳与李贵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康绳,李贵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46号申请执行人:李康绳,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被执行人:李贵政,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2民初2682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贵政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李贵政支付款项6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查明,李贵政名下有哈弗牌车牌号豫M×××××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贵政所有的哈弗牌车牌号豫M×××××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