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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2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平与山西惠通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山西惠通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134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山西惠通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山西惠通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接到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我院申请诉讼费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