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朋德、杜华英与被执行人陈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朋德,杜华英,陈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522号申请执行人:王朋德,男,194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申请执行人:杜华英,女,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被执行人:陈明忠,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本院(2016)川0802民初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明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明忠的银行存款174345.00元(借款本金150000.00元、赔偿金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95.00元、执行费21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程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