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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湛木根申请毛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六香,湛木根,湛琼花,湛红,毛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廖六香,女,195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汨罗镇黄家坪村。申请执行人湛木根,男,193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汨罗镇黄家坪村。申请执行人湛琼花,女,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汨罗镇黄家坪村。申请执行人湛红,女,198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汨罗镇黄家坪村。被执行人毛云,男,1977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桃林寺镇古塘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廖六香、湛木根、湛琼花、湛红与被执行人毛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毛云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且申请人廖六香、湛木根、湛琼花、湛红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毛云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巢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