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湛木根申请毛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六香,湛木根,湛琼花,湛红,毛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廖六香,女,195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汨罗镇黄家坪村。申请执行人湛木根,男,193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汨罗镇黄家坪村。申请执行人湛琼花,女,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汨罗镇黄家坪村。申请执行人湛红,女,198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汨罗镇黄家坪村。被执行人毛云,男,1977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桃林寺镇古塘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廖六香、湛木根、湛琼花、湛红与被执行人毛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毛云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且申请人廖六香、湛木根、湛琼花、湛红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毛云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巢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