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黄德文与湖南省湘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金盆岭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文,湖南省湘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金盆岭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449号申请执行人黄德文。被执行人湖南省湘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武。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金盆岭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喻俊。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经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案长劳人仲案字(2017)第1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21270元,年休假工资2058元,实业保险金4448元,执行费316元,以上共计2809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湘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金盆岭街道办事处的银行存款280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