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新兰、黄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兰,黄明杰,黄某,黄瑞安,刘振金,岑绍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兰,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申请执行人:黄明杰,男,199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申请执行人:黄某,男,200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黄某法定代理人刘某,黄某母亲。申请执行人:黄瑞安,男,194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申请执行人:刘振金,女,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委托代理人:黄体才,宁明县法律服务中心。被执行人:岑绍恒,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本院在执行刘新兰、黄明杰、黄某、黄瑞安、刘振金与岑绍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新兰、黄明杰、黄某、黄瑞安、刘振金与被执行人岑绍恒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中。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拒不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闭天平审判员 农 力审判员 林荣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记福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