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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金洪军与王立刚、黄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洪军,王立刚,黄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3005号原告:金洪军,男,51岁,汉族,个体,住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张晓春,女,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开鲁县。被告:王立刚,男,42岁,汉族,公务员,住开鲁县。被告:黄立新,女,42岁,汉族,个体,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洪军与被告王立刚、黄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洪军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00元,减半收取415.00元,由原告金洪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庆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