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献县飞龙建筑器材租赁站、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飞龙建筑器材租赁站,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540号申请执行人:献县飞龙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陈庄镇大王庄村。经营者:李金龙。被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黑山区南岗街26号。法定代表人:李孝伟。被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动力区大庆副路1号。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26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蔡永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