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刑抗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孙春梅非法持有毒品罪再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春梅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7)吉02刑抗25号再审决定书抗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孙春梅,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吉林省白山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公民身份号码×××。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2016年9月18日被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于长春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春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吉021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姜富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