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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民县和被执行人刘战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民县,刘战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595号申请执行人:王民县,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富裕路86号。被执行人:刘战宁,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操作工,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峰阳镇川子村一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民县和被执行人刘战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战宁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