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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7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玉宝、刘红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宝,刘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7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玉宝,男,1960年9月3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刘红旗,男,1958年3月4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刘玉宝与被执行人刘红旗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徐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红旗名下银行存款2000元。现本案已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红旗名下存款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秦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曹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