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君与被执行人汪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君,汪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709号申请执行人:沈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汪俊,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君诉被告汪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沈君的申请以(2014)宣民一初字第0351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汪俊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叠嶂路宣城国购广场1幢B座1913、1914、1915室房屋3间。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汪俊未履行义务,原告沈君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证���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俊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叠嶂路宣城国购广场X幢B座XXXX、XXXX、XXXX室房屋3间,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枫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