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4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燕与王启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王启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4792号原告:张燕,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王启燕,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诉被告王启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燕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燕负担。审 判 长 代大鹏人民陪审员 周燕萍人民陪审员 章银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罗安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