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兰发珍与李绍忠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发珍,李绍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38号申请执行人:兰发珍,女,汉族,生于1944年8月11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李绍忠,男,汉族,生于1958年4月16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2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兰发珍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绍忠人格权纠纷一案,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兰发珍发现被执行人李绍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宣二〇一���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