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杨如平申请执行盐边县富宇铁矿渣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如平,盐边县富宇铁矿渣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杨如平,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被执行人盐边县富宇铁矿渣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法定代表人刘光全,该加工厂投资人。本院执行的攀枝花市杨如平申请执行盐边县富宇铁矿渣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执恢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夏梓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