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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行审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树元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原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25行审42号申请执行人原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广庆,任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占强,任原阳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二科科员。委托代理人杨维川,任原阳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二科科员。被申请执行人陈树元,男,汉族,1981年11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原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原卫医罚(2016)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当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原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岳文娟审判员  乔向阳二O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郭欣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