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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唐鹿弘与被告陈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唐鹿弘,陈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1065号原告:张唐鹿弘,男,200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法定代理人:唐某,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被告:陈武,男,198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祁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陶铸路11号。负责人:邓开彪,经理。原告张唐鹿弘与被告陈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唐鹿弘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唐鹿弘撤诉。本案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聂强民人民陪员曾红艳人民陪审员  李群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