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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8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万文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郑经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文华,郑经济,信万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8081号原告:万文华,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飞,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经济,男,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被告:信万伟,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纺南新村一区**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原告万文华与被告郑经济、信万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立案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文华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孙 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