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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乙合作社,某丙公司,张某,游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932号申请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镇某。被申请人:某乙合作社。被申请人:某丙公司。被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合作社、某丙公司、张某、游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90万元的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到期债权或其他等值动产或不动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用其所有的坐落在谷城县城关镇邱家楼村房屋1幢(证号为:谷城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949.62㎡)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证其债权在判决后得以执行而申请财产保全,且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某乙合作社、某丙公司、张某、游某所有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到期债权或其他等值动产或不动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期限从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二、查封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谷城县城关镇邱家楼村房屋1幢(证号为:谷城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949.62㎡)。期限从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启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乐 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