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执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宋建华与吴友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华,吴友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保80号申请人:宋建华,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住津市市。被申请人:吴友其,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住常德市。申请人宋建华与被申请人吴友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吴友其名下的银行存款4495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建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吴友其名下的银行存款4495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768元,由宋建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贺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