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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云南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传庄,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执6号申请执行人潘传庄,男,1971年11月3日生,福建省平潭县人,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中楼乡冠山村。委托代理人章科家,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希承,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委托代理人许宁,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云南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9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云南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涉案的工程款确定由潘传庄催收,因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潘传庄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天府长城支行存款人民币1014.0744万元到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执行标的为1000万元,案件受理费62458.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8286.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忠审判员  和杰华审判员  高招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媛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