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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典与陈天行、商水县鸿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典,陈天行,商水县鸿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保23号申请人:王典,男,汉族,1997年9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陈天行,男,汉族,1984年9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商水县鸿顺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王典申请与被申请人陈天行、商水县鸿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商水县鸿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并依法进行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保23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程 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程沛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