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典与陈天行、商水县鸿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典,陈天行,商水县鸿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保23号申请人:王典,男,汉族,1997年9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陈天行,男,汉族,1984年9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商水县鸿顺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王典申请与被申请人陈天行、商水县鸿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商水县鸿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并依法进行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保23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程 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程沛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