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立达与新乡市盛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达,新乡市盛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99号申请执行人:王立达,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珍,额尔古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新乡市盛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路德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民,新乡市盛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王立达与被执行人新乡市盛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8318.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新乡市盛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给付70000元,余款8318.13元申请执行人王立达自愿放弃,此案现已全部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路 志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