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巴州新正泰新成套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谢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新正泰新成套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谢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687号原告巴州新正泰新成套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阳谷路。法定代表人金加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宏,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俊,男,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石化大道保险大厦。负责人马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巴州新正泰新成套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谢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谢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巴州新正泰新成套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3.03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兰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谢晓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