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民终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姜福生与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虎泉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福生,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虎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民终7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福生,男,汉族,1967年2月27日出生,住址桓仁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永坤,桓仁县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虎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曹延东,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东,该村委会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树良,桓仁县总工会法律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姜福生因与被上诉人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虎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虎泉村委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二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二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周明辉审判员 赵丹阳审判员 许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