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0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瞿桂初与瞿文鹤、蔡才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桂初,瞿文鹤,蔡才安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0265号原告瞿桂初,男,193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吴正希,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文鹤,男,195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蔡才安,男,1965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瞿桂初与被告瞿文鹤、蔡才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情况复杂、需进一步查明事实,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瞿桂初与被告瞿文鹤、蔡才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宣志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逸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