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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舒正华、曾子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正华,曾子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18号申请执行人:舒正华,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宝兴县人,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曾子廉,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中国台湾地区人,曾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执行舒正华申请执行曾子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舒正华申请执行标的为440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曾子廉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燕审判员  XX审判员  郭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程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