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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3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3594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裕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裕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594号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传世经典小区15号楼4-101室。法定代表人:郭恒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荣,该公司员工。被告:刘裕习,男,1968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裕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与被告刘裕习协商解决此次纠纷,现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裕习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颜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