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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0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兴荣、陈永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荣,陈永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751号申请执行人陈兴荣,男,1972年5月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永弟,男,1946年8月2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义乌法院(2016)浙0782民初12186号判决书,于2016年11月09日向被执行人陈永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永弟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永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永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2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教成 更多数据: